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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异地探视权如何判决才公平?

    来源:宜昌律师在线网  作者:宜昌律师郑磊  时间:2020-03-23 22:29

    异地探视权如何判决才公平?
    1,探望权的相关规定。
    探望权,是指父母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在一定的时间、地点探望子女,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、会面、交流等的权利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38条在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,并结合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对探视权进行了规定:“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。”
     
    2,实践中一般探望权主张方法。
    实践中,一般当事人或者离婚律师会建议这样提出诉讼请求: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其行使探望权,原告每周探望女儿一次,具体方式为:每周五下午由原告至被告住处将女儿接回原告住处,周日下午原告自行将女儿送回被告处,遇法定节假日、寒暑假均遵循上述方式进行。
     
    3,宜昌离婚律师郑磊建议,如果探视父母一方与子女相处异地,应如何主张探望权?
    若相处异地,在本案中主张一般探望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在实践中显然难以实现,而若实现的话则明显会影响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,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稳定。节假日期间行使探望权,时间较短,达不到行使探望权的目的,实践中也不便于履行。宜昌离婚律师郑磊建议,根据原告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,确定将探望时间的时间集中在寒暑假行使并明确了探望的天数,即原告每年暑假期间与婚生子女连续共同生活30天,每年寒假期间与婚生子女连续共同生活10天;具体履行期限则根据子女寒暑假的放假情况由原被告协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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